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 - 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3 -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 -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5 -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6 - 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7 - 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8 - 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9 - 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10 - CE01990
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
11 - 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12 -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13 -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4 - 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15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6 -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17 -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18 -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19 -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20 -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21 -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22 - ZZ9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二 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關係對外得為背書保證。                            
第 二 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轉投資之經營決策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四 條:刪除。


第二章 股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普通股貳億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其中保留新台幣參仟萬元,分為參百萬股,係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五‭ ‬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若有送交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必要時,得應該公司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第‭ ‬五‭ ‬條之二: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上巿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本公司應有股東會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員工。

第‭ ‬六‭ ‬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經濟部(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七‭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第‭ ‬九‭ ‬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 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未來如欲撤銷股份公開發行,需提報股東會討論後決議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監察人三至五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委託代理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報酬,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任免須經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告、(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七條: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一、分派員工紅利就當年度稅後盈餘最低百分之三,員工紅利如以股票配發時,配發對象亦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二、分派董監事酬勞就當年度稅後盈餘最低百分之二。
三、其餘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前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六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三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八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元月四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劉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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